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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管定尺长度

钢管定尺长度的交货长度规定。1、通常长度(又称非定尺长度):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,均称为通常长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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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管定尺长度的交货长度规定。

钢管定尺

1、通常长度(又称非定尺长度):凡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范围内而且无固定长度要求的,均称为通常长度。例如结构管标准规定:轧热(挤压、扩)钢管3000mm~12000mm;冷拔(轧)钢管2000mmm~10500mm。

2、定尺长度:定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长度尺寸。但实际操作中都切出的定尺长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标准中对定尺长度规定了允许的正偏差值。

3、倍尺长度:倍尺长度应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合同中应注明单倍尺长度及构成总长度的倍数(例如3000mm×3,即3000mm的3倍数,总长为9000mm)。实际操作中,应在总长度的基础上加上允许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个单倍尺长度应留切口余量。若标准中无倍尺长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规定时,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长尺度同定尺长度一样,会给生产企业带来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产企业提出加价是合理的,其加价幅度同定尺长度加价幅度基本相同。

4、范围长度:范围长度在通常长度范围内,当用户要求其中某一固定范围长度时,需在合同中注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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